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02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开元焦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十三化建七分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北兴农场五队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其一,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使用第三人***名义及个人账户与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开元焦化设备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资金往来和交易;其二,第三人***银行账户的流水显示,存在大数额的资金频繁往来和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在***名下银行的存款1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