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0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开元焦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十三化建七分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北兴农场五队。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6)冀09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0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