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区锦逸煤气有限公司

上诉人黑龙江某某农垦高科技生态园某某煤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9民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满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 上诉人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逸煤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2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锦逸煤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逸煤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2民初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已将工程劳务费支付给被上诉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让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适用错误;三、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严格适用法律,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辩称,答辩人当初与被答辩人没有合同,受益人是被答辩人,***给答辩人打的欠条是9月12日,9月13号答辩人找到被答辩人老总***说了打欠条这事,答辩人说钱不能先给***,当时老总也答应了,什么时间给的,答辩人也不知道,当时也有录音,录音里显示说***说他干的是三江的活。之后答辩人就是从**手里包活干,就没再通过***,过了一阵答辩人问过**之前让别给***的钱是否给了,**问财务说是给了,有可能是财务忘了就给了。 被上诉人***缺席,无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二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4,900.00元;2.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书写诉状费、打字复印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被告锦逸煤气公司因需要给电厂平房安装彩钢,故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与其找的另外3人在锦逸煤气公司电厂平房安装5天彩钢,挣得劳务费5,400.00元。工程完工后,***给付***500.00元劳务费。后***找***索要剩余劳务费用,***于2017年9月12日给***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拖欠***彩钢人工费4,900.00元,并承诺在2017年9月28日前支付。到期后,***未如约支付***劳务费,故***诉至法院。另查明,锦逸煤气公司原名称为七台河市三江焦化厂。一审法院认为,锦逸煤气公司将电厂平房安装彩钢工程承包给***,***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与***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支付相应报酬,本案***按约定完成工程,***未如约支付全部劳务费,故***应支付***劳务费4,900.00元。锦逸煤气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未要求***出具有关承包工程资质的相关证明,锦逸煤气公司知晓并默认***将工程转包给***,故锦逸煤气公司应当与***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锦逸煤气公司辩称其已将劳务费7,644.00元支付给***,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锦逸煤气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900.00元;二、被告锦逸煤气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锦逸煤气公司应否对被上诉人***的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锦逸煤气公司将安装彩钢工程承包给被上诉人***,***又将该工程交由***施工,故工程完工后,***应获得劳务费。锦逸煤气公司虽称其已将工程款给付***,但因其一审举示的证据“收条”上的签名非***本人签署,且锦逸煤气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领取了工程款,故不能认定锦逸煤气公司已将工程款给付***。同时,因锦逸煤气公司将彩钢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又默许***将工程交由同样无施工资质的***进行施工,故锦逸煤气公司应就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