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915号
原告:***,女,194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工业园区秀山路64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顾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沈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晓菲
书 记 员 黄佳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