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明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网络资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5922号
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网络资产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马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峰,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网络资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琼花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董晓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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