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6577号
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瀛通金鳌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璐。
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瀛通金鳌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军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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