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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吉林省百浪汽车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2民初750号 原告***,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百浪汽车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百浪汽车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百浪汽车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