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2民初750号
原告***,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百浪汽车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百浪汽车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百浪汽车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