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92财保15号
申请人尼玛克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百浪汽车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尼玛克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吉林省百浪汽车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48,387.8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5月31日,本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邮寄的尼玛克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尼玛克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百浪汽车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48,387.8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