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睿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白银达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睿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403民初577号 原告:白银达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华睿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白银达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顺祥建筑公司)与被告甘肃华睿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通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顺祥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睿通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械租赁费31915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15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由被告承租使用原告机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机械交付义务,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租赁费结算,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后续费用被告无故推诿拒不配合支付。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机械租赁费共计31915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华睿通达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及微信转账记录,能够证明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睿通达公司租赁了达顺祥建筑公司的机械设备。2025年1月2日,华睿通达公司与达顺祥公司就机械设备的租金结算后出具了永登工地机械费内部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为481950元。后华睿通达公司支付了162800元,下剩319150元租金未支付。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达顺祥建筑公司将机械设备交付给华睿通达公司使用,华睿通达公司应向达顺祥建筑公司支付租金,同时双方结算后出具的结算单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其应当按照结算单据中确认的金额向达顺祥建筑公司支付下剩租金。对于达顺祥建筑公司要求华睿通达公司支付租金3191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保全费2116元,应由华睿通达公司负担;对于保全保险费638.30元,华睿通达公司与达顺祥建筑公司未对包括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约定,且该费用系达顺祥建筑公司为实现其诉讼财产保全目的并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购买的保险,该费用不属于违约后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华睿通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华睿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银达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金319150元; 二、驳回白银达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8元,减半收取3044元,保全费2116元,均由甘肃华睿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