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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西富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2民初36号 原告:重庆正西富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港国际19幢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0466248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0月23日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高家坝村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E6E896P。 原告重庆正西富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原告重庆正西富耀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西富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西富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10元,减半收取6505元,由原告重庆正西富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