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民初4248号
原告:大竹天越化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大竹县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67144151X3。
被告: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高家坝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E6E896P。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竹天越化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竹天越化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大竹天越化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竹天越化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