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2603号之三
原告:宜兴市万石电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万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7771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高家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E6E89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万石电炉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该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后,原告宜兴市万石电炉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补交)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兴市万石电炉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769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鉴定费9400元,由宜兴市万石电炉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金 超
人民陪审员 姜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