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成都市深漆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合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纵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深漆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合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深漆宝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9元,由原告成都市深漆宝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