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402民初7272号
原告:西安XXXXXX有限公司。
被告:咸阳XXXXX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XXX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XXXXXX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咸阳XXXXX有限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8月,被告就位于陕西省的,咸阳XXX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招标。原告依招标公告流程获取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约定,原告应当于开标前(2021年8月25日16时前)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2021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招标文件中的指定账户中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招标文件约定,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保证金于确定中标人后十五日内退还。2021年9月29日,该项目中标信息发布,被告本应于10月14日前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但至今仍拒绝退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份,被告就咸阳XXX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原告受邀后获取了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为50000元,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保证金于确定中标人后十五日内无息退还。2021年8月20日,原告将5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至被告指定的账户中。此后,原告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活动,2021年9月29日,原告获悉其未中标。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转账凭证、网上招采平台流程截图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受被告邀请参与被告涉案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但最终原告未中标,被告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现请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从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咸阳X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XXXXXX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0元投标保证金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5日起至该投标保证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356元,由被告咸阳XXXXX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