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6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D座1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融鑫路丽湾蓝岛1幢3单元27层3270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原告:***,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6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