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D座12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中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新郭门9号兴庆宫小区8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中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8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74664.42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103执48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