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23执1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本院在执行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3)陕0423民初3834号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11955元。承担执行费307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依法查封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陕西省××镇××村××幢××单元××层××号的房屋(权证号陕(2×**)泾阳县不动产权第0××2号)。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以上认定结论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423执1159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