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3757号
原告:陕西华源畅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杏林镇310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明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二路中段天斗盛世三楼东南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源畅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明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华源畅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源畅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源畅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703元,由原告陕西华源畅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