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明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鑫立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渭南明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866号 原告:渭南鑫立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新田村东门外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明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渭南鑫立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明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原告渭南鑫立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鑫立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鑫立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4元,减半收取5652元,由原告渭南鑫立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