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02民初4058号之二
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丹,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坐应村。
法定代表人:孙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合计1275元,由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