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太安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天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2021)粤0306执87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蜜社区香梅路与红荔西路交汇处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栋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7076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天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恒丰工业城C2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43002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申请执行人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天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天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69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1778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