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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8民初8796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蜜社区香梅路口与红荔西路交汇处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栋1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民太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情况:2010年10月10日***入职民太安公司的关联公司,2013年10月10日***入职民太安公司,双方均认可***的工龄自2010年10月10日起合并计算入***在民太安公司的工龄。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与民太安公司签订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自2018年10月1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岗位:保险公估。 四、执行工时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五、月工资标准及工资构成:***每月工资构成为固定工资3000元左右,另有提成,根据处理的单量计算。 六、工资支付周期:民太安公司每月月初发放上一自然月的固定工资,每月月中发放上一自然月的提成。 七、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双方均认可***在职期间的工资均已经足额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的平均工资为5717元。 八、仲裁请求:***以要求民太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九、仲裁结果: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41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民太安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257.01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民太安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57元;2、请求判令民太安公司支付我201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62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民太安公司承担。 十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1年2月23日民太安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鉴于你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经慎重考虑,现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的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月17日,请你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在收到此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前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你的工资将发至2021年1月17日,公司会将结算的工资存入你的银行账户。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7日。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于2021年2月7日解除。 民太安公司主张***正常提供劳动至2021年1月17日,2021年1月18日***的领导黄某与***沟通,想为***调整工作岗位,要求***回公司报到,***拒绝到公司报到,故在2021年1月18日停止为***派单,2021年1月30日公司向***送达催告函,其仍未到公司报到,***自2021年1月18日起未提供劳动,拒绝到公司说明情况,构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就上述主张,民太安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为***(袁)与黄某(黄)的沟通情况,显示2021年1月18日(黄)(语音)你不用给我说那个,你明天开始,回公司报到。(袁)去不了。(黄)明天开始回公司报道,来不来是你的事儿。(袁)(语音)我报什么到啊?上着班呢,我天天让你拿我当猴耍呢,今儿让我干这个明儿干那个的……(黄)我现在告诉你,夜班不用你看了,明天回公司上班……现在不用你了行吗?以后我也不用你看案子了,什么案子都不用你了,外边儿,你每天你就回单位上班就行了……我现在也不用你干这个干那个了,你明天回单位干那个内勤吧……想着明天回公司上班,咱俩好好聊聊,8点半上班,5点半下班。2021年1月20日(黄)我18号周一就跟你说了,让你周二回公司上班,你怎么不来啊?也不请假,你什么意思?今天都周三了,你这两天旷工怎么解释?(袁)为什么给我调岗?征求员工意见了吗?前几天让我学系统,又让我干内勤,又停我派工?什么原因,太平这么多夜班查勘,为什么就让我回去干内勤,符合劳动法规定吗……(黄)你明天回来找领导聊聊来吧,我管不了你,你可以找大领导,但是必须回公司报道。(袁)你随意调岗,你不给我说明原因,我是不会回去的。(黄)什么叫随意调岗?你对我的工作安排不满意可以回公司向上级领导反馈,但是你不能旷工。2021年1月21日(袁)踢我出群啥意思呢?(黄)录音,你这三天没回公司上班了。2021年1月24日(袁)安排不合理,我肯定要问清楚明白,十年的员工,不能这么耍着玩。(黄)维权去维吧,从上周二开始旷工。***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2、催告函及快递签收记录,主要内容为:***你自2021年1月18日开始,因在无任何形式的请假申请的情况下连续五个工作日未到岗,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无故旷工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鉴此,公司要求你接到此函件三个工作日内到岗并向北京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及所在部门说明情况,否则公司将依据相关劳动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处理。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快递签收记录显示签收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认可于2021年1月30日签收了催告函,认为只要回公司报到就视为同意公司调岗做内勤,故未到公司报到。 3、考勤管理制度、公示文件、***手写材料。考勤管理制度第八部分日常考勤第(三)条旷工中第3条规定:“1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者1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补偿。”公示文件显示民太安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关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公示(意见征求阶段)》,2020年7月17日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修订版)民主投票的通知》,2020年7月27日发布《关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公示(发布实施阶段)》。***手写文件显示手写内容“已阅读并同意制度修订版***2020.7.22”。***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公司没有组织学习过考勤管理制度,其是按照公司要求手写的。 ***主张其正常提供劳动至2021年1月18日,领导黄某要求其自2021年1月18日到公司做内勤,其不同意调岗,认为只要公司报到就视为同意做内勤,故未到公司报到;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到公司办公,2021年1月18日之后公司单方停止派单,不存在旷工,且民太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过工会同意,故构成违法解除。就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派单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18日有一条现场在西城的派单短信,“民太安调度中心”向***发送了上述派单微信,***表示“这个是西城区的客服,我是***”。民太安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2021年1月18日派单错误,***没有处理,没有提供劳动。 2、“民太安太平现场查勘”群聊记录,显示2021年1月21日***被“民太安黄某”移出群聊。民太安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移出群聊是为了让***回公司。 3、陪伴网消息列表,显示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3月9日的消息列表,未显示有系统用户名称及消息内容。民太安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证明***提供劳动情况。 4、2021年1月26日***与民太安公司任某的通话录音,其中有如下内容:(任)你到底还想不想干呀?(袁)我怎么不想啊……他(黄某)说你到太平上夜班吧,我说行,没问题……前几天跟我说,你去学学太平的系统吧,你学着定损,我说行……他说那你也别学了,你去公司干内勤去吧……等着过两天他就直接把派工给我停了,直接给我停了,我不知道,因为我接不到案子……他说你能不能干了?不能干过来辞职,说那个所有人都说你干得不好……他说我旷工,你知道吧。(任)你现在不是说不聊这个,你确实是人家通知你了对吧,你这个岗位不用你去跑去了,你回公司报到,重新给你安排,或者说你回公司去干什么,你肯定没回来对吧。(袁)这个岗位明明有,明明现在还……(任)是,我现在我就这么跟你说吧,这个岗位你不适合这个岗位了,我要调岗,这很正常吧,说白了是不是一个部门负责人说了算的一个东西……你现在这个岗位没有了,不需要你来,那个人保那边你愿不愿意去?你要说我也不去,我也不那啊,我就非得跟黄某较这劲,那没问题,那我也不管了,就说白了,那公司该按旷工怎么着……(袁)那我找黄某解决吧,你也别为难了。民太安公司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 此外,***主张民太安公司有工会组织,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过工会同意。就民太安公司存在工会的主张,***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民太安公司表示其公司无工会组织。 法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民太安公司以***自2021年1月18日起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旷工事实。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民太安公司担任保险公估,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坐班,2021年1月18日民太安公司黄某要求***到公司报到,表示“以后我也不用你看案子了,什么案子都不用你了”“你每天就回单位上班就行了”“你明天回单位干那个内勤吧”“8点半上班,5点半下班”,2021年1月26日民太安公司任某也表示“你不适合这个岗位了,我要调岗”,2021年1月30日民太安公司向***送达催告函,要求***到岗说明情况,以上证据均可证明民太安公司单方调整***的工作岗位,并需要***到公司,在双方未就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工时制度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民太安公司通知***到公司报到,缺乏合理性。其次,在***拒绝到公司报到,并要求说明调岗原因的情况下,民太安公司未就调岗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说明,其要求***必须到公司报到沟通,缺乏必要性。最后,在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民太安公司单方停止派单,故***无法提供劳动系民太安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导致。综上,民太安公司主张***旷工缺乏依据,其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要求民太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经核算,民太安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57元。 十二、未休年假工资情况:2021年3月9日***以要求民太安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17日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2326号裁决书,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决驳回***的仲裁申请。后***不服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2326号裁决书,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1)粤0304民初3568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由于原告与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尚未经过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因此,原告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最终裁定驳回***的起诉。 ***主张其在职期间每年享有5天年假,在职期间均没有休过年假,故民太安公司应支付其201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民太安公司认可***在职期间每年享有5天年假,在职期间确实未休过,因***在职期间多次无故脱岗,故不再享有年假,且***2019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公司同意按照仲裁裁决第一项确认的金额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5257.01元。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于2021年3月9日曾就未休年假工资申请过仲裁,故***要求民太安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在职期间每年享有5天年假,民太安公司认可未安排其休过年假,现该公司以***多次脱岗为由主张其不享有年假缺乏依据,故民太安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经核算,仲裁裁决第一项确认的未休年假工资数额并无不当,故民太安公司应向***支付上述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257.01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57元; 二、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257.0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