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502民初23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众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大道28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WJRRCO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海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26号办公楼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710393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众正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金海盈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6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计2281.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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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