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02民初167号
原告:中卫市亮尔雅灯饰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1MA773WY301。
经营者,***,女,生于1987年10月28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0990249D。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告:刘某某,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中卫市亮尔雅灯饰专卖店与被告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卫市亮尔雅灯饰专卖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卫市亮尔雅灯饰专卖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