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2970号
申请人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53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53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芮芳 审判员  闫清 审判员  马燕
书记员  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