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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71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72元,由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少恒
书记员 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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