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7189号
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彩红
法官助理 贺永宏
书 记 员 孙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