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81执288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81民初29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77014.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55元,以上共计281069.5元。申请执行人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等信息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下落。故本案尚无执行到位金额。我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生军
审判员 王亮亮
审判员 柏晓斌
书记员 冯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