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特312号
申请人: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中春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
申请人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9)办字第1004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慧萍
审判员 杨 力
审判员 赵 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雯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