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7民初4296号之一 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中塘村龙角村虎形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24706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桂山镇一环路51号309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X9G6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7999915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种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6.5元,保全费1584.47元,均由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