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4554号 原告:***,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大道***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87708263F。 被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