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柴可夫百格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柴可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钢景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4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柴可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48号浙文创恒创新中心4B0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钢景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大庆东路6号金陵花园9-2-1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柴可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钢景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柴可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11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钢景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钢景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钢景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钢景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3××**通家福牌车辆,查封期限至2026年8月20日届满,未实际控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冻结期间至2025年4月1日届满。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西安钢景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西安钢景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柴可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