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池阳甲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渭北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6525号
原告:陕西池阳甲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豪润公园天下综合楼一单元10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新洲城上城风尚国际A座80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渭北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绿地中央广场蓝海1100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池阳甲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渭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渭北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池阳甲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池阳甲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郝***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