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3322号
原告:西安安骅众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池阳甲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安骅众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池阳甲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安骅众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池阳甲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安骅众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安骅众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池阳甲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