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4929号
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3元,减半收取计3611.5元,由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萍
法 官助理 龙 丽 娜
书 记 员 宗 世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