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1764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总路咀镇总路咀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1655987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