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1376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总路咀镇总路咀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16559871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万国正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熊 俊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