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陕西xxx玻璃有限公司与西安市xxxx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22民初215号 原告:陕西xxx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市xxxx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xxx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xxxx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xxx玻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西安市xxxx工程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xxx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824元,违约损失1441.2元(以2882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计算违约损失),以上共计3026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承建的“xxxx.xxxx#楼精装”玻璃供货事宜签订了《玻璃订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玻璃材料,合同暂定价格为4312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供货义务,被告验收无误且经过双方对账,原告实际供货金额为48824元,期间,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0元,下欠28824元未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玻璃订购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拖欠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西安市xxxx工程总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玻璃订购合同》表示认可,但双方并未进行结算,不存在被告违约。原、被告约定的合同金额4312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28824元货款与实际欠款不符。承认拖欠货款23120元,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不承担案件受理费。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玻璃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就被告承建的“xxxx.xxxx7#楼精装”向被告供应玻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为5mm+5mm非钢化夹胶艺术玻璃,单价280元/㎡,最终以下单面积为准。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需先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作为预付款,剩余货款(扣减预付款)应按照原告供货情况,被告需在当批货物送达工地时验收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货款,原告应在付款前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由于原告或被告原因造成违约的赔偿最高不超过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合同落款处甲方西安市xxxx工程总公司,乙方陕西xxx玻璃有限公司盖章。被告于2024年1月2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货款。 原告提交《陕西xxx玻璃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证明原、被告就买卖合同进行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合计28824元。被告在“2024年1月6日按发货单西安市xxxx工程总公司欠陕西xxx玻璃有限公司28824.00元”字样旁加盖了“西安市xxxx工程总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日期2024年5月22日。原告另提交《陕西xxx玻璃有限公司供货单》一份,证明供货面积与对账单一致。被告于发货单下方加盖“西安市xxxx工程总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客户签名“李xx、李xx”。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玻璃订购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原、被告的对账单,被告在原告履行发货义务后仅支付20000元货款,仍拖欠原告货款28824元。被告虽辩称对原、被告签订的《玻璃订购合同》表示认可,双方应以合同暂定金额为交易金额,且双方就货款金额未进行核算,付款条件未达成,但被告对其抗辩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些,被告在双方对账后,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824元并按照货款的5%支付违约金144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西安市xxxx工程总公司支付原告陕西xxx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8824元及违约金1441.2元,共计3026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xxxx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