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民初421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中财金融大厦616、617、620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