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民初421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中财金融大厦616、617、620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