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645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7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支付385157.89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670元。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90827.89元,上述案款385157.89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执行费567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恒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