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陕西旭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20601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旭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金地西沣公元9号楼2单元2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咸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中财金融大厦616、617、62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旭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泰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西装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旭晟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88353.55元及利息(以288353.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将其承包的西安市高新区隆基泰和云玺领峯项目精装装修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2023年10月底,工程结束,原告撤场。2023年12月27日,被告项目经理***代表被告给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原告工程款共计1163251.05元。在施工期间,被告支付了840000元,尚欠323251.05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西装总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维修费94979.62元及因维修产生的管理费92000元;2.本案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完成后经第三方审计,反诉被告工程款结算合计929020.44元。项目交付后,因项目业主方就旭晟泰公司的施工内容存在质量问题,提出维修要求,多次要求旭晟泰公司进行修复,但是对方未予响应。导致业主方与反诉原告在结算时,业主方扣减了维修费用,其中反诉被告的维修费用为184000元。该部分费用应由反诉被告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额外50%的管理费。故扣除反诉原告已经支付的84万元,及维修费用及管理费,反诉被告还应向反诉原告支付维修费用94979.62元及因维修产生的管理费9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西装总公司将案涉项目精装修工程的部分涂料施工分包给旭晟泰公司,合同第四条约定双方结算系按照分项工程面积结算,含材料上楼及垃圾清理等费用,并约定相关管理费、质保金、工程质量标准等,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结算情况均指向双方实际系对案涉精装修项目专业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专属管辖之规定。本案中,案涉项目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隆基泰和云玺领峯项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13元,退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未收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