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551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中财金融大厦616、617、6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26187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551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4)陕0116执551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