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6196号 原告***,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座**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