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江苏)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电梯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707民初1041号 原告:某某(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某某(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梯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8357.8元。事实及理由:原告、被告双方于2022年5月13日就xx住宅项目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5台电梯,并约定了价款、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供方逾期交货或者需方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照延误部分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等。合同约定的5台电梯已经于2023年6月20日通过了监督检验,但被告向原告给付了部分货款后,仍欠79400元货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13日,原告某某电梯公司与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电梯5台,总价款为598000元,合同并对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供方逾期交货或者需方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照延误部分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交付了电梯货物,并经江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认定质量合格。被告前期向原告给付了部分货款,余欠79400元未予给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保全了被告某某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7757元,原告为此预交保全费用897.58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某某置业公司从原告某某电梯公司处购买电梯,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将合同项下的5台电梯交付与被告,被告向原告给付部分货款后,尚欠79400元未能给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57.8元,此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对原告某某电梯公司要求被告某某置业公司偿还原告设备款及质保金共计79400元及违约金835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江苏)电梯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9400元及违约金8357.8元。 如被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7元,保全费897.58元,合计1894.58元,由被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某某(江苏)电梯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