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和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960号
申请人: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596151106。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906号。
法定代表人:姬红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峰,淄博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淄博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淄博和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66715654U。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宏远化工园区(大张路以西、刘杨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路彬,总经理。
申请人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9月12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和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0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鲁0322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和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0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