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242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明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63413869D。
法定代表人:高慧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艳、朱健康(实习),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596151106。
法定代表人:姬红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殷红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