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11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明晖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慧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艳、朱健康(实习),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906号。
法定代表人:姬红杰,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