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格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城格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昆明民文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02民初1880号 原告:成都城格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昆明民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城格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民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9648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欠付设计费96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月3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7452.67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担云南民族文化广场给水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合同总价为人民币96480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1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云南民族文化广场给水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自来水公司审查通过后一个周内一次性支付设计费全款人民币96480元”,原告已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且案涉项目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初步设计图审核,并于同年12月18日通过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核。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96480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另,按照合同约定,本案由发包人住所地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已给予被告充分的宽限时间,但被告置若罔闻,拒不支付前述设计费款项,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组:1.云南民族文化广场给水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2.云南民族文化广场给水工程初步设计图。 第三组:1.2020年11月13日新建小区庭院(泵房)设计图纸回复意见清单;2.会议签到表。 第四组:1.云南民族文化广场给水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五组:1.2020年12月18日新建小区庭院(泵房)设计图纸回复意见清单;2.会议签到表;3.技术服务成果提交单; 第六组:1.2020年12月23日现场交底纪要;2.会议签到表。 第七组:1.付款申请。 第八组:1.民商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费发票。 被告未举证,也未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日,原告(设计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云南民族文化广场给水工程,最终设计费包干价96480元,合同费用为一次性支付,发包人收到设计人提交的云南民族文化广场给水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并经通用水务审查通过后一个周内一次性支付设计费全款96480元等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8日,原告设计的云南民族文化广场给水工程施工图经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审核通过。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成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设计人提交的云南民族文化广场给水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并经通用水务审查通过后一个周内一次性支付设计费全款96480元,结合原告提交《新建小区庭院(泵房)设计图纸回复意见清单》,案涉设计项目施工图纸于2020年12月18日经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审核通过,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审核通过后一周内即2020年间12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现被告未到庭就已足额支付设计费进行抗辩或举证,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96480元予以支持。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被告逾期付款,原告理应会产生资金占用损失,现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起息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原告虽提交证据证明实际产生,但因双方未约定过该费用,且律师费非诉讼必须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民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城格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96480元; 二、被告昆明民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城格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以设计费96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成都城格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被告昆明民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