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2811号
原告:北京旭日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793幢6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4433341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旭日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旭日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旭日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旭日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冯 永 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天**
书 记 员 李 禹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