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兵0601执异10号 异议人(案外人):新疆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三工镇常胜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6CEH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189146535,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16号205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6887638XR,住所地:五家渠市青经开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丝路公司)与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新疆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岭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名下财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岭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五家渠不动产两套的查封。 事实及理由:中丝路公司与君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兵0601民初10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9月15日查封了君豪公司名下位于五家渠不动产两套,该不动产系中岭公司与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乌五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两套不动产的产权应属于异议人中岭公司所有,所以应该依法予以解除对上述两套不动产的查封。 案外人中岭公司针对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23)兵0601民初10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君豪房产财产线索清单、工程款抵房(选房)流转单、收款收据、住宅楼外墙保温修缮工程协议、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人中丝路公司与被申请人君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丝路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君豪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13827.51元,如存款不足,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君豪公司名下位于××的不动产51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丝路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2023)兵0601民初10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13827.51元,如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不动产51套房屋(附君豪房产财产线索清单)。”本院依据该裁定书于2023年9月1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君豪公司名下位于五家渠不动产,该不动产系申请人中丝路公司提供的“君豪房产财产线索清单”中的一套房屋。 另查明,中岭公司于2023年9月6日与君豪乌五公司约定以房抵债,君豪乌五公司分别以616005元的价格将不动产两套作价1232010元抵偿中岭公司工程款。2023年9月7日,君豪公司向中岭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本院认为,对于案外人中岭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五家渠不动产两套的查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涉案不动产,虽然中岭公司与君豪乌五公司达成以房抵债,但是涉案不动产并非登记在君豪乌五公司名下,而是登记在君豪公司名下,君豪乌五公司无权处分涉案不动产,故对案外人中岭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新疆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